田宇律师亲办案例
一场打了十三年的租赁官司!
来源:田宇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11-24
浏览量:385
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:

1、合同主要内容

称:《财产租赁合同》

签订时间:1999年12月23日

人:承租方--王某,出租方—某市场

物:综合楼一幢四层

租赁期限:2000年1月20日至2006年1月20日

金:每年15万元,共计90万元,支付方式见合同

2、诉讼经过

诉一:

诉由:王某主诉解除合同、赔偿损失,某市场反诉支付租金等费用。

状态:已终结,某市场基本胜诉。

2001年,王某起诉至某区法院,以标的房屋系违章建筑造成其营业执照无法通过年审,且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其很大损失为由,主张认定租赁合同无效,并判定某市场--某市场赔偿其经济损失75万元,某市场提起反诉,请求王某支付2000年6月至2001年12月期间的租金22.5万元,违约金1万元,滞纳金3万元,水电费4180元。2002年4月,某区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,同时判令其支付某市场租金22.5万元,水电费4180元。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。

2003年7月,徐州市检就上述判决向徐州中院提起抗诉,徐州中院转交某区法院再审,2004年2月,某区法院做出了维持判决。判决后,王某向徐州中院提起上诉,2004年6月徐州中院做出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而后,王某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,高院于2008年8月6日做出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。

诉二:

诉由:某市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、支付租金。

状态:多项法律文书存在冲突和矛盾,争议中。

2002年6月12日,某市场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解除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租金8.75万元,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先于执行申请,要求王某让出标的房屋。法院于2002年8月13日做出了相应裁定,并查封了房屋内的相关物品。2002年8月14日,法院做出了判决,支持了某市场的诉讼请求,但据了解,该判决书未向王某送达。

此外,据王某在“诉三”中描述,某区法院对于本诉先是做出了中止诉讼的裁定,而后于2003年11月做出了准予某市场撤诉的裁定。

诉三:

诉由:王某诉讼要求某市场返回被执行财产并赔偿损失。

2013年3月1日,王某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某市场返还其财产并赔偿其损失共计218万元。王某在诉状中称,其全部经营性资产于2002年8月被某区法院先于执行,并保存在某市场仓库中,此外,其在承租标的房屋后另自建有120多平米的房屋,但于2002年2月被某市场占用,并于2005年前后出售给他人。基于上述事实,王某主张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并赔偿其损失。

总结分析:

以上三个诉讼虽不是同一诉讼标的,但存在关联性,均因租赁关系而引起。诉一明确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,双方应继续履行,而在诉二中,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存在冲突,给予某市场解除合同、支付租金的判决,给予王某中止审理而后又准予某市场撤诉的裁定,这一冲突将直接影响对诉三的处理。

某市场在诉三中出示某区法院给予某市场的判决书,则某市场可以对王某在诉三中的请求做出有力抗辩(见应诉意见部分),这样处理对诉三的应诉非常有利,本律师倾向此种应诉方案。

二、诉三的初步应诉意见

开庭时出示法院对诉二的判决书,并据此抗辩:

1. 对于诉讼时效:某市场与王某的租赁合同已经于2002年8月判决书生效时解除,解除日至今已逾10年之久,即便考虑诉一的相关情况,王某也应在江苏省高院2008年8月6日驳回再审判决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,而王某于2013年3月1日才将诉三提交法院,其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,不应受到法律保护;

2. 对于已被法院执行的王某的经营性财产,某市场未曾参与财产执行,也未对财产进行接收和保管,也不知道财产下落,王某要求某市场返回该部分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;

3. 对于王某承租房屋后又加盖的房屋,根据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,租赁合同终止后,即2002年8月判决书生效后,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某市场享有,某市场无理由返回或赔偿其损失。

三、最终判决

某区法院最终判决某市场胜诉,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请。后王某未再上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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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田宇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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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3*********6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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